考試別 | 考試期間 | 考試日期 | 報名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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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種考試 | 105年1月8日起,至110年1月7日止,,五年內辦理五次特種考試 | 預定時間109.06.06-06.07 | |
專技普通考試 | 每年舉行一次(遇有必要,得臨時舉行),至115年12月31日止 | 預訂時間109.07.257-07.27 | |
等別 | 應考資格 | ||
特種考試 | 1.醫療機構或眼鏡從事驗光業務滿3年,且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。, 2.或是曾從事驗光業務滿6年以上,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的繼續教育達160小時以上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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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技普通考試 | 醫用光學技術、驗光或視光系、科高,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畢業,並經實習,期滿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證書者。 | ||
備註 | 1.特考著重曾從事驗光業務年資,並不要求相關科系畢業。 2.若符合資格,建議兩者都考。 3.兩者都有停止辦理考試日程的明文規定。 |
考試科目及規定
特種考試 | 專技普通考試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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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格規定 | 1.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。, 2.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33%時,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%為及格。 3.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者,不予及格。 |
1.採總成績滿60分及格制。, 2.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,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。, 3.有一科成績為0分,不予及格。 |
考試科目 | 1.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, 2.驗光學概要, 3.隱形眼鏡學與眼鏡光學概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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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方式 | 1.採筆試方式。, 2.均採測驗式試題。, 3.考試時間60分鐘 / 1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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驗光生證照用處 | 1.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,領有執業執照,始 得執業。若無證照十年期滿,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(商業)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 項,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。, 2.業務範圍: (1)一般性近視、遠視、散光及老花之驗光,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;十五 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。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,不得為之。 (2)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。 (3)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。 |
考試別 | 考試資格 | 考試時間 | 考試期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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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種考試 | 曾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年,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,得應驗光師特種考試。 | 預定時間108.06.01-06.02 | 105年1月8日起,至110年1月7日止,,五年內辦理五次特種考試 |
專技高等考試 |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,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,校驗光或視光系、科畢業,並經實習,期滿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證書者,得,應驗光師考試。 | 預訂時間108.07.27-07.28 | 每年舉行一次(遇有必要,得臨時舉行) |
【備註】 | 1.特考著重曾從事驗光業務年資及專科以上學歷,並不要求相關科系畢業。 2.特種考試有辦理年限規定 3.若總成績未滿60分,及格規定不同 |
考試科目及規定
特種考試 | 專技普通考試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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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格規定 | 1.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。 2.但總成績滿60分及格人數未達全程到 考人數33%時,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 33%為及格。 3.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,不予及格。 |
1.採總成績滿60分及格制。 2.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,以各科目,成績平均計算。 3.有一科成績為0分,不予及格。 |
考試科目 | 1.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 2.視覺光學 3.視光學4.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5.低視力學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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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方式 | 1.採筆試方式。 2.均採測驗式試題。 3.考試時間60分鐘 / 1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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驗光生證照用處 | 1.驗光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,領有執業,執照, 始得執業。若無證照十年期滿,由登記機關廢止其公司(商業)登記之,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,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。 2.業務範圍: (1)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,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,驗光; 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。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,不得為之。 (2)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。 (3)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。 (4)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。 |